<放手吧波麗士大人!>
又看到警察因為追捕嫌犯開槍被起訴的事情~
2013年七夕情人節竊賊黎育維為躲避警員追捕,
開車衝進西門町人行道,甚至意圖衝撞警員,
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情急之下朝輪胎連開2槍,
其中1發子彈穿過副駕駛座車窗,打中黎男腹部送醫不治,
家屬怒提告。
台北地檢署原認警員開槍屬正當防衛,2度處分不起訴,
但家屬都再議成功,檢察官續查認定警員用槍時機不當,
今逆轉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警員起訴。
我對這個案子的意見有三:
第一個,
重點不在於台北地檢署,而在於高檢署,
怪地檢署檢察官,根本沒有意義,
你看前面兩個檢察官,不是都不起訴了?
還不是被高檢署打槍,
第三個檢察官看到前面兩個不起訴的下場,
還有高檢署發回調查的函文,
心態上傾向起訴一點點,很正常,
如果調查結果又符合高檢署指出的點,那就是起訴阿!
第二個,
這個案件,大家的重點都放在用槍時機,
我認為,
討論用槍時機,已經是很後面的事情了,
重點在前面的追捕行動!
這個案子起因是因為一個偷汽油的竊盜案,
中和分局警察查到黎姓男子有重嫌,登門查訪,
黎姓男子開車逃跑,
警察設了路障攔截點也被衝過,
最後黎姓男子開車開到西門町行人徒步區,
才發生後面的開槍事件~
關鍵字:
查訪小賊(中和分局)
追捕(中和分局)
開槍(萬華分局)
有看出甚麼嗎?
追捕發動者,是中和分局,
黎姓男子一路從中和衝破攔截點跑到西門町,
萬華分局張姓警員本來只是在當地取締攤販,
收到通報,說有一個逃犯跑過來,
然後,他看到黎姓男子的車子,想要逮捕他,
黎姓男子倒車想跑,張姓員警就開槍了!
我認為,
前面的追捕,其實沒有必要,
如果他是通緝犯槍擊要犯陳進興,
那搞攔截點追捕到底,有其必要!
因為終於找到人了,如果讓他跑了,對於社會治安影響重大,
但是對一個偷汽油的小賊,用這種規格,是殺雞用牛刀!
中和分局對一個小賊用了這麼高規格的追捕方式,
還讓他跑了,不得不通報其他分局協助,
萬華分局警員收到這個通報,
不明究裡的情況下,他的想法是什麼?
他可能會認為,這是一個危險的要犯!
不然中和分局不需要這麼大動作進行追捕!
有了這樣的想法,張姓員警神經就緊繃了,
在他眼裡是犯了重大犯罪的亡命之徒的黎姓男子任何動作,
都具備殺傷力,
即使是一個倒車行為,
可能都會被解讀成衝撞前的預備行為,
加上當地又是行人徒步區,路人眾多,
萬一歹徒衝撞路人的話,根本無法交代,
張姓員警能夠怎麼辦?
他就開槍了!
不是這樣子嗎?
第三個,
用槍時機,
如果不把前面的情況考慮進來,
單以黎姓男子開車跑到西門町這樣熱鬧的地方,
即使當場沒有做出對警察衝撞的行為,
他對路人也是一個很大的潛在威脅!
(之前不就有一個小妹妹在逃犯逃跑時被撞死嗎?)
那警察開槍,除了用正當防衛主張外,應該也可以用緊急避難,
(1)正當防衛雖然可以不考慮法益權衡,
但是因為黎姓男子沒有衝著警察來的動作,所以不能成立
(2)緊急避難要考慮法益權衡,
那在黎姓男子沒有做出衝撞路人動作前,警察做甚麼都不對,
不開槍,萬一黎姓男子後來撞死路人,警察被罵臭頭!
開槍,黎姓男子死了,吃官司!
那警察要何去何從?
let it go!
讓他走吧!
一個小賊,本來就不需要用這麼大的力氣去追捕,
這次沒抓到,下次還有機會,
頂多加油站再被偷油而已,
有一句話叫做狗急跳牆,
有時候追捕過程產生的成本,可能遠高於抓到這個人的效益,
特別對方是一個小賊的時候!
結語:
警察真的很辛苦,
但是碰到有些事情還是放下吧!
第一有時候放棄未必是失職,
第二明哲保身,
關鍵字:小賊
如果追捕槍擊要犯,為了不讓他跑掉而開槍,導致死傷,
法律的容忍度比較大
如果是為了追小賊而開槍,
打傷或打死人,惹上官司被起訴判有罪的機會比較大,
切記切記~